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起征增值税的说明
2018-01-05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财税【2017】56号文,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现本公司就所管理的全部私募投资基金的增值税事项作出公告如下:
1.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司严格遵循增值税法律、法规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对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计算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我公司担任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因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导致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分配收益减少。
3. 若后续本私募投资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具体执行方式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私募基金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调整的,我司将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告知全体投资人,切实履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公告。
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01月05日
